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 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鑫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
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
序,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基金简称 博时鑫康混合
基金全称 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 0105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11 月 5 日
报告期末(2025 年 5 月 14
日)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博时鑫康混合 A 博时鑫康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508 010511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
份额总额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投资目标
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流通
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其中大类资产投
策略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
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
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
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本基金资产配置不仅考虑宏
观基本面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市场情绪、同业基金仓位水平的影
投资策略 响,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应对措施;股票投资策略将以价值投资
理念为基础,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
优势的个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
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
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
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
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等;衍生品投资策略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
权投资策略、购买信用衍生品规避个券信用风险策略。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4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 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237,058,161.48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3,001.17 份基金份额。
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
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
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自
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末
资产 2025 年 4 月 21 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432,495.54
结算备付金 220,676.38
存出保证金 13,550.57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635,979.07
其中:股票投资 2,029,820.00
债券投资 15,606,159.07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23,531.29
应收申购款 3,360.80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2,029,593.6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应付赎回款 2,621,967.17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802.11
应付托管费 771.58
应付销售服务费 4,381.03
应付税费 7.88
其他负债 88,489.41
负债合计 2,726,419.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7,267,904.78
未分配利润 2,035,269.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303,174.4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22,029,593.65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4 月 21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 17,267,904.78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1283 元,基金份额 4,966,118.81 份;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1136
元,基金份额 12,301,785.97 份。
项目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3,928.14
二、清算费用 706.05
汇划费 706.05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3,222.09
减:所得税费用 -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3,222.09
注: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2 号《关于准予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
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 237,055,160.31 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
永华明(2020)验字第 60669135_A0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
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 237,058,161.48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3,001.17 份基金份额。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60%,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40%。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
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
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 2025
年 4 月 22 日。
如财务报表附注 4.3.3 所述,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
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 4.3.5 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
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
及在财务报表附注 4.3 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
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清算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 2008 年 4 月 24 日起,调整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 3‰调整为 1‰,自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9 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
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 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 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
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
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 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
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
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 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
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 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
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利息及
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
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
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 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证券投资基金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 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5) 境外投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境外投资的税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
会财税201481 号文《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27 号文《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
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和实务操作执行。
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
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结束日银行存款为 15,532,557.04 元(含应计利息 7,192.02 元)。
算期结束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 108.44 元(含应计利息 108.44 元)。
期结束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 6.95 元(含应计利息 6.95 元)。
到。
日前完成变现,变现金额扣除变现时已支付的交易费用后产生的金额为人民币
全部划出。
已全部划出。
出。
全部划出。
提审计费、预提中债登和上清所的账户维护费、预提证券时报信息披露费。其中:
年 5 月 14 日应付佣金共计 4,009.47 元,尚未支付;
年 5 月 14 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 2025 年 4 月 21 日基金净资产 19,303,174.47
加:2025 年 4 月 22 日确认申购对价 76,086.89
减:2025 年 4 月 22 日确认赎回对价 3,936,419.47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3,222.09
二、2025 年 5 月 14 日基金净资产 15,446,063.98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 2025 年 5 月 14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5,446,063.98
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
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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